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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产开发资质、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文件相关规

地产行业近来虽颇受争议,但不得不承认依旧是行业里面挣钱的大头,今天,成都建筑资质代办我司小编收集整理了房地产开发资质、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文件相关规定,分享给大家。

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文件规定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;

(一)营业执照复印件;

(二)企业章程;

(三)验资证明;

(四)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
(五)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;

(六)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
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1年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。各区所需材料有一些差异,自领取《暂定资质证书》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,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不得延长。

(七)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。

(八)申请《暂定资质证书》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。

(九)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、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、技术人员总数。

(十)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:

1.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;

2.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);

3.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;

4.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、技术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;

5.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;

6.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;

7.其他有关文件、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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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《房地产开发资质、《暂定资质证书》文件相关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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